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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学生参保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下称《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保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说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明场介绍,为实现医疗保障从“政策全覆盖”到“参保全覆盖”,广州市医保参保对象应覆盖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居民以及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因此,《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各类参保对象进行表述,以便更加清晰、易懂,避免引起歧义。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纳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范围,以维护社会公平,并便于统一管理。


  处罚:《条例》同时明确了单位的法律责任,表示将对未为员工购买医保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用人单位未为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办理社会医保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未申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履行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医疗保险费责任的。以上违法行为由市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涉及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七条还规定,在校学生应当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说明:吴明场介绍,由于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对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均体现自愿原则,导致部分在校学生的疾病风险意识不强、参保积极性不高,出现了多例未参保的学生因出现重大疾病而医疗费用没有保障的情况。加上国家和省多个文件要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5%,大中专学生参保率达到100%。因此,条例在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的基础上,对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亦作了强制规定。


  处罚:如各类学校违反规定,未为其在校学生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或者未履行代收代缴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费责任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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