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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报告 河北全面推行电子版

  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法规规定,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日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用了药品检验报告电子版,开发了药品检验报告电子版管理平台,提供给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免费使用。


  通过该平台,各药品生产企业将检验报告电子版上传后加盖电子印章,供购药单位进行查验。


  购药单位查验后,会在该平台生成查验码,并自动记录,作为监管部门确认查验的依据。供货商提供的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的电子药品检验报告与纸质药品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为推进此项工作,河北省局要求所有销售的胶囊剂药品必须于2012年9月30日前由药品生产企业上传药品检验报告电子版,并经购药单位查验后方可销售。下一步,河北省局将逐步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通道,为公众放心用药提供新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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