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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歙县政府出台药品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提升全县药品安全保障水平,近日,安徽省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出台了《歙县药品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本辖区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药品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药品安全负总责,将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研究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有关问题,加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同时,要建立健全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健全乡(镇)、村(居委会)药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支持相关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对本区域药品的监管。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涉药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职责。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涉药单位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药监、卫生、公安、工商、计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办法》本着“密切部门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落实监管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根据各部门的药品安全职责和药品安全工作重点,建立了药品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机制和重大问题调研机制、联合督查机制和督查通报机制,进一步明确了联席会议职责、信息沟通办法和督查形式。


  《办法》明确对药品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发生重大以上药品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各乡镇人民政府、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或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药单位未履行药品安全相关义务的,采取降低涉药单位信用等级、对涉药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等措施,涉药企业失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涉药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履行药品安全相关义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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