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回扣暗扣变明扣市场困扰多 |
回扣二字在现代生活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医院看病医生拿药品回扣也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但是在药品回扣中暗扣变明扣让市场备受困扰,同时有评论指出新医改让药品回扣暗扣变明扣是改革倒车。
国务院医改办近期可能出台《关于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意见》,《意见》提出了具体措施解决医生拿药品提成的问题,将“暗扣”变“明扣”。“暗扣”是指药品分销企业给医生个人的提成,“明扣”则是将暗扣这种暗箱操作的做法变成医院与药企之间的讨价还价,医院将这笔收入纳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消息甫出,引来社会各界热议,并遭舆论口诛笔伐。对这一医改新政大肆批驳,更有评论直言:药品“暗扣”变“明扣”是开改革倒车。
药价虚高是导致“看病贵”的直接诱因,也是医改意见最集中、共识最多的领域。其中流通环节过长、食利者太多,是药价虚高最重要的幕后推手。而药品回扣一直是医药界的一种“顽疾”,久遭诟病。据一位在医疗界工作了30余年的全国政协委员透露,一般而言,药品回扣占药品零售价的20%~30%。按照我国门诊量、次均医药费、药费占比等数据计算,全国医疗机构门诊开药的回扣就高达500亿元之巨,其危害不言而喻。一方面,药品回扣导致医生不合理用药,诱导医生开大处方,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加大了患者的经济负担,甚至导致患者面临滥用药物带来的健康损害和生命危险。另一方面,药品回扣有损医生形象和医患关系,削弱了整个医疗机构的公信力,为社会、百姓深恶痛绝。
毋庸置疑,药品回扣是要被严厉打击的对象。一方面,我国出台的《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明文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包括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以任何名义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并对违法者规定了相应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措施。卫生部近年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治理医药回扣的措施,前不久卫生部发出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五不”,其中就有一条,严禁医生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另一方面,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生收回扣不再仅仅属于职业道德或者纪律的范畴,而被归入商业贿赂,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予以处罚。
现如今,假如让药品回扣“弃暗投明”,岂不是公然为违法的药品回扣“正名”,将违法行为“漂白”成合法之举?依笔者之见,将药品回扣“弃暗投明”,其性质仍然是回扣,是一种赤裸裸的违规行为。这本身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因此注定是行不通且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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