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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定中药材流通体系建设通知

  10月22日,商务部网站挂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在河北省保定市、安徽省亳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和广西自治区玉林市开展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旨在提高中药材流通的现代化水平,增强中药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以上试点获得2012年度中央财政支持。


  “上述四地都是传统的中药材集散地,中药材种植和加工贸易在当地的经济中占有一定地位,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在中药材流通监管方面有比较丰富的经验。这四地的试点对于全国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广泛的代表性,对推动全国的中药材流通可追溯体系有重要意义。”湖北省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姚攀仔细看过通知后表示。


  《通知》中明确了具体工作目标,即在试点城市建设覆盖主要中药材品种、中药材种植和养殖企业、中药材经营户与经营企业、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零售药店等交易主体参与的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毫无疑问,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物联网技术,通过中药材产品包装带有的电子标签,对中药材产地来源、生产加工、中药材流通、药房使用等环节的有关信息进行查询,将有力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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