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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求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职责

  仿制药是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替代药品,具有降低医疗支出,提高药品可及性,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等重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有关要求,特制定工作方案。其中对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职责的要求包括三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发布相关评价方法、标准和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进行审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成立专项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承担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实施和宣传,督促辖区内药品检验机构按时完成承担的各项任务,按照一致性评价工作部署配合做好相关培训,按照要求做好一致性评价资料的受理、生产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等工作。


  三、药品生产企业是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主体。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价方法和标准,全面深入开展与被仿制药的对比研究,解决影响仿制药内在质量的关键问题,实现与被仿制药在内在物质和临床疗效方面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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