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溯源追踪路漫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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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福建一块“问题钛板”因半个多月未找到源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福州药监部门的工作人员称,“因为医疗器械发展起步晚,医疗器械溯源追踪制度暂未完善。”那么,医疗器械溯源制究竟有什么意义和要求,其对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能起到什么作用?
所谓医疗器械的可追溯性,即对医疗器械的原料及部件来源、产品加工情况、销售情况、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通过溯源制,可以追溯到植入性、介入性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明确使用者的详细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反应。
实行可追溯性主要是出于保护消费者的需要,在植入性或介入性医疗器械发生质量问题时,可以立即对“问题产品”召回,并对已使用“问题医疗器械”的患者进行监测。另外,还可以有效防止相关的违法行为。重复使用、假冒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在可追溯性面前会立刻显露其本来面目,可以有效杜绝假冒产品和重复使用高风险医疗器械。
看标签找源头
植入性、介入性医疗器械属高风险医疗器械,在管理类别上均属三类医疗器械,要求对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全程追踪。产品出厂时,生产厂家会为这些医疗器械编上序列号,这个序列号是唯一的,是其身份的象征。实践中往往以序列号作为追溯主线,对每个器械进行追溯。
风险性较高的器械,如一次性注射器等,是以批号为识别关键的。一般情况下,厂家不必为每个单独的器械编上序列号,仅以批号为追溯主线。这种追踪模式较序列号管理相对较弱,只能追踪到最后使用的医疗机构或单位,并不能追踪到具体使用的个体。
对于某些成批生产的植入性或介入性医疗器械,在标示批号的同时,还会为其加上一个独特的序列号,这样就做到了序列号和批号的相互结合。如某个独特序列号的钢板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材料达不到要求,那么采用该原材料加工的整批钢板都应被召回,此时就需要根据批号进行追溯;而具体的钢板植入患者体内时所用到的是序列号追溯。
企业该为全程追溯做些什么
2003年3月18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药监市[2003]118号),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支架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必须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记录至少应包括:患者姓名、产品名称、产品数量、规格型号、灭菌批号(对无菌医疗器械)等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2006年5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对<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总则征求意见的通知》(食药监械函[2006]26号),该总则在第二十七、三十六、三十九条都提到了医疗器械生产的可追溯性。
对生产企业来说,应该编制有关程序文件,规定医疗器械可追溯性的范围、程度、可追溯性的唯一性标识和所要求的记录。可追溯性的材料包括原料购进记录、批生产记录、产品批号编制或序列号编制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等。
对经营企业来说,可供追溯的材料包括购进记录及销售记录,记录中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注册证号、产品数量、规格型号、批号或序列号、被销往单位、采购单位等等。
对使用单位来说,非植入、介入性器械可供追溯的材料有购进记录、购进凭证、领用记录等;植入、介入性器械应包括购进记录、购进凭证、合格证明(内含代表其身份的独一无二的序列号)、使用记录等等。
目前医疗器械的追溯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从生产到经营使用的自上而下的追溯方式,基本模式是生产厂家-经营公司-使用单位-患者。这种模式适用于产品发生问题时的召回及排查或用于问题原因调查。
第二种是从使用到生产的自下而上的追溯方式,基本模式是:患者-使用单位-经营公司-生产厂家,这种方式适合于在使用终端发现了产品问题后层层追溯查明原因,或者向上追溯查明是否属假冒或重复使用等情形。
当前可追溯效果不理想
目前我国关于医疗器械可追溯性的法律有所欠缺,尚无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层次的法对医疗器械可追溯性进行规范,一般只是工作性文件对其提出要求,这一现状远不能体现可追溯性的重要性与严肃性。目前没有相关法规对医疗器械可追溯性下过明确定义,也没有规定可追溯性需要达到哪些要求,做好哪些工作。而且不执行医疗器械可追溯性并无相应罚则,无论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还是使用单位不执行医疗器械可追溯性,均不需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便造成了部分单位不执行,或执行效果不好的状况。
除了法律法规欠缺之外,我国对医疗器械可追溯性执行标准并不统一,各地、各单位的做法不一致。有的形成了纸质材料,有的只形成了电子文档;有的资料保存期限为一年,有的则为二年或三年,超过这个期限,资料就被处理了;有的经营企业虽然形成了购进和销售记录,但记录项目不全,植入性、介入性医疗器械甚至未记录其序列号。
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使用、监督各方信息的不畅通,如生产企业只知晓哪些批号、序列号产品被生产,却不知道销售情况和使用情况;经营企业只知哪些批号、序列号医疗器械被购入,却不知生产情况和使用情况……
信息的不对称,为假冒医疗器械及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提供了可能,上述“问题钛板”用于人体的主要原因也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医疗机构不知道生产企业生产过哪些序列号的钢板,仅仅验明合格证明便购入,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应该说,各方信息的不对称,联系沟通少,是发挥可追溯性作用的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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