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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医保目录 衔接很重要

  8月1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办公室主任姚宏在举行的《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工作介绍会上表示。“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重点将对新药、地方调整增加的药品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进行评审。”
  专家力量增强,机制与以往不同
  据人保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李忠透露,作为新医改重点配套文件之一,人保部于今年7月份启动了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并争取于11月底前颁布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目前,负责药品目录调整的领导工作机构已经组建完毕。
  “此次调整的专家力量大幅增强。”李忠介绍。此次参与对药品分类与数据分析提供咨询、论证药品调入调出的筛选原则、论证提出备选药品范围意见的咨询专家约有300人;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进行投票遴选的遴选专家约有20000人。相比2004年,此次特别补充了临床和卫生经济学领域的专家,更加注重专家的广泛性;基层专家的比例也由原来的20%上升到30%。
  据悉,此次调整与2004年相比有一些机制上的创新,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衔接:一是目录调整要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相衔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全部纳入《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其他非基本药物;二是探索药品谈判机制,对一些价格昂贵的治疗药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进行谈判准入的探索;三是药品目录要与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相衔接,根据循证医学的要求,在临床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的基础上,探索分类管理办法。
  评审重点新药,诸多疑问未解决
  据悉,此次调入药品的基础资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而且不重复进行药品检验、不接受企业申报、不向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
  对创新型新药是否有鼓励措施?由于此前调整通用名,组分相似但比例不同的复方化学药品,其中有一些通用名因改变而从报销目录中退出的药品是否有机会重入?没有进入地方医保的药品是否有机会进入此次的报销目录?
  “对所有药品,均按照临床药理学进行分类,剔除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予考虑的药品,标明市场零售价格和疗程价格后,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每一最小分类下的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疗效价格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姚宏表示。对纳入《目录》的药品,将根据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而针对广泛关注的中药入选的问题,姚宏表示将中西药并重。同时他进一步强调,药品目录的具体数量并不是最重要的,提高保障水平才是重点。
  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曾经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随着社会发展和政策环境的变化,部分条款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需要。是否取消,各方对此意见一直不统一。姚宏表示,经过几年的实践,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应当有所限制,但是对于一些不适应的条款将予以修正和取消。
  另外,新药的标准是什么?将要探索的药品谈判机制运行规则是怎样?是否有上市时间的限制?谈判主体是谁?这些问题企业迫切想知道答案。而同时,与基本药物目录的衔接也存在诸多疑问。姚宏表示,这些问题仍在探索或协调,目前尚不明确。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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