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药业苦战11年终赢图形商标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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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一纸行政判决书送达天津中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于1998年3月12日申请的在“医药咨询”服务类别上的“图形”商标异议一案,作出行政诉讼终审判决,判决天津中新药业“图形”商标核准注册。
据自始至终代理此案件的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所长米阿前介绍,1998年3月12日,天津中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是“医药咨询”服务类别上的“图形”,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按程序对此图形商标进行公示。
在公示过程中,同为医药企业的美国默克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对此图形的商标注册提起异议,理由是天津中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服务类商标图形与该公司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商品类商标的图形近似,而且以该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为由要求扩大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年做出决定,美国默克公司对天津中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的异议无效,核准该商标的注册。对此,美国默克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这场历时11年零5个月的商标官司终于落下帷幕,天津中新药业“图形”商标核准注册成为终审判决。
本市烟企申请“哈德门”失败
该案件反映出两大问题:首先,所有知识产权的案件都应本着“权利穷尽”的原则,即要坚持把商标注册、行政复审、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上诉所有程序走完,才会不留遗憾,使权利的归属最后确定下来。反观本市一卷烟企业,曾申请“哈德门”商标,初审驳回后,放弃了复审,结果被青岛颐中集团注册。天津申请被驳回的理由是“哈德”为侵略中国的八国联军将军,作为注册商标有不良影响,后经青岛颐中集团查找史料,证明“哈德门”实为中国清朝命名的名称,与八国联军将领并无关系,天津企业痛失注册机会。
其次,掌握案件的关键、适用正确的法律条文。那么,本案原告美国默克公司最终失败的原因,在于引证了错误的法律条文,即《商标法》中关于保护驰名图形商标的条款,其所举证的材料,不能证明其在天津企业申请商标之前在中国已经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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