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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药品集中采购方案》

  近日,海南省出台了《2009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规定,该省辖区内参加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截至集中采购开始时,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药品和未取得GSP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参与该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方案要求,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要公布的事项,必须通过服务平台或有关媒体发布。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交易双方,均须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


  除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全部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则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采购公告发布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以新药证书为准),医疗机构确因临床需要采购可申请备案采购。临床急抢救用药可先采购,一周内必须办理备案采购手续。备案采购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最高零售价。

 

  方案还规定,为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海南省本次实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只允许生产企业参加投标和进行药品申报、报价等一系列采购活动。批发企业只作为配送企业参与。为保证药品质量,参加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必须符合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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