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政策法规 > 药品出境须经批准

药品出境须经批准

  河北省林业局提示:携带出境含濒危物种成分的药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河北省林业局日前发出提示,近日,日本、英国、荷兰、印度等国先后截获不少我国公民携带出境的药品,包装上大都声称含有虎骨、犀牛角、熊胆粉、麝香、穿山甲片、石斛、天麻、苁蓉或者白芨等CITES附录所列濒危物种成分。

 

  根据CITES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出境含上述濒危物种成分的中药药品,须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省林业局称,近年来,国际上不断炒作我国的中药问题,西方国家在不断加大对我国邮寄物品和出口中药监管力度的同时,还不断提议将更多的药用物种列入CITES附录或者禁止CITES附录所列物种入药。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压力,也为防止其他国家误将一般中药视为含濒危物种成分中药予以查处,保护我国公民和公司的利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正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一份含CITES附录所列濒危物种成分中药名录,除置于有关部门网站供出境游客查阅外,还准备提交国内外执法机构作参考资料。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