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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近日,在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该省卫生厅明确提出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建立健全筛查管理网络。今后,凡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机构,应按《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细则》中规定,黑龙江省首次提出设置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和市县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中心。前者主要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防治及管理的组织实施和年度考评,掌握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并对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后者主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发放本行政区域内筛查材料和苯丙酮尿症患儿的救助食品及药品;对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初筛可疑阳性者进行追访、复诊及质量控制。

 

  同时,全省还将首次设立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各一个,要求前者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后者负责对听力筛查阳性病例进行诊治、出具报告和资料登记,对当事家庭予以告知,建议确诊患儿及早进入干预程序。

 

  对新生儿疾病筛查时,要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由接生机构负责录入新生儿相关信息,在采集的血片上标注条形码,筛查中心实验室将筛查结果在网上登记,家长可以通过惟一条形码电话查询检测结果。

 

  《细则》中规定,凡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和检测、新生儿疾病筛查统计上报不及时或信息失实、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不达标等情况,将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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