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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领导机构奠定医药商业发展基础

  60年来,新中国医药商业经历了创建、发展、成长和壮大的过程。建国初期,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医药商业工作者的努力下,中国医药公司于1950年8月1日在天津正式成立,统一领导全国医药商业,为保证以后医药商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医药公司成立后立即着手建立各级机构,成立了大行政区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药公司。为了健全药品采购供应体制,从1952年起先后建立天津、上海、广州、沈阳、北京、西安、重庆、武汉等医药采购供应站(简称一级站)和上海化学试剂采购供应站,其中西安、重庆、武汉3个一级站于1957年前陆续撤销。各省、自治区医药公司也先后组建了医药采购批发站(简称二级站)和县医药公司。

 

  中国医药公司在五六十年代先后实行集中管理和政企合一,适当放权体制,建立大区供应制度,制订商品供应办法,完成了对各地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统一安排市场、稳定药价、促进生产、保障人民群众防病治病需要起到重要作用。

 

  1950年,中国医药公司被指定为全国麻醉药品经营管理机构,同年11月设立了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处(以下简称麻经处),任务是传达和贯彻政策法令,配合卫生部门执行管理规定,指导各地的供应工作,并办理收购、调拨、储运等业务。1951年3月,报经卫生部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麻醉药品供应分支机构,作为二级供应点负责对各地医疗单位的供应。


  1954年~1986年,各地麻醉药品二级供应点由46个增加到243个。1979年开始,为方便基层医疗单位购买,在县(市)医药公司设立三级供应点,到1986年已有三级供应点330个左右。在建立健全全国麻醉药品定点经营机构的同时,中国医药公司对麻醉药品经营严格实行限量供应与计划管理办法,确保了这一时期各级医疗单位的临床需要。

 

  新药和特药经营也是中国医药公司另一重要业务。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于外汇数额有限,加上资本主义国家对华实行封锁禁运,进口药品品种不多,数量也少,只集中在几个城市经营,供应特殊需要。1955年4月,中国医药公司第三届全国经理会议决定建立特药经营点,1957年3月,中国医药公司制定《全国医药商业特药经营办法》,对特药的经营范围、管理办法、货源组织、调拨供应、作价权限等都做出明确规定。1964年3月,随着特药经营业务的发展,中国医药公司修订原有的特药经营办法,在省会和自治区首府设立经营网点。

 

  1963年,中国医药公司下发《关于医药商业支持工业生产的意见》,明确凡进入流通领域的新药都要经过一个试销阶段,以便广泛收集经营和使用单位对产品的意见。1974年,国家计委为了进一步加速发展国内医药新产品,发文要求各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医药商业部门加强对药品新产品的经营。1980年5月,中国医药公司正式颁发《关于新特药经营办法》,规定医药商业经营新药特药的方向和经营范围,并在同年9月组织9个城市新药特药协作会议,推动了新药特药经营的发展,较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并促进了药品更新换代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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