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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明星代言"广告门"背后

  众明星卷入“托儿”风波,暴露诸多问题:侯耀华代言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多次被投诉,并先后被浙江、辽宁、山西、河北、江西、湖北、甘肃、江苏、四川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查处。王宝强代言的学校涉嫌欺诈,有200多名学生没有拿到毕业证书和当时许诺的1500元就业补助金。

 

  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被揭开了改头换面、虚构研制单位等秘密后,工商部门也进行了立案调查。不少美容产品、保健产品都曾让名人、明星代言,轻则将一些“粉丝”“娱”“弄”得七窍生烟,重则带来肉体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失,损害了医疗机构及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这种现象何以愈演愈烈?一是“银子”的诱惑。在如今“酒香也怕巷子深”的社会,明星的代言作用显得极其重要。厂家借明星的“人气”销售产品,而明星代言广告“名利双收”,刊登广告也是媒体最重要的一项收益。因此,厂家、名人明星、媒体都乐此不疲,各取所需。二是监管的缺失。

 

     今年2月,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为什么名人代言的违法违规广告还能顺利进入人们的视线?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有关部门把关不严,监管缺失,甚至涉嫌渎职、失职。三是法律的乏力。目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涉及到名人代言广告的问题。但《广告法》对广告违规规定,受到处罚的是广告制作者、发布者和产品生产厂家,而广告代言人却成了“漏网之鱼”。

 

     只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如何认定上缺少可操作的细则,执行较为无力。

 

     国外对明星代言广告有明确的规定。美国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要受罚;日本的明星们代言广告出了问题,饭碗就难保;欧洲的明星们会因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遭受牢狱之灾。

 

     在泛市场化的条件下,解决名人“广告门”频发的问题,仅仅依靠道德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不必对名人明星“高标要求”,过多地要求他们承担社会责任啊,达到多么高的精神境界啊,而应该强化行政监管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进行“底线”要求。

 

     总之,名人“广告门”的乱象,考验着消费者的心智,考验着营销者的良知,也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和能力。愿相关部门找出更好的治本之策,尽早结束名人代言广告的“野蛮生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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