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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药品入围增补目录势在必行

  发改委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各地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增补的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暂按国家现行规定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属于地方定价或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零售指导价格。《通知》中描述的“增补药品”,出自于8月份卫生部等多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对于非基药目录药品获准进入目录的描述。

 

  随着基药零售指导价格的公布,目前各地正抓紧陆续制定基本药物的增补目录。上周新华网已有报道称,“在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考虑到江苏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基层医疗机构及百姓的用药习惯,江苏增补292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使江苏的基本药物达599种。”对于经营品种未进入基药目录的企业,是否需要争取进入省级增补目录呢?
 
  长期来看,基药制度的推动将改变我国医疗单位传统的用药结构,形成新的用药格局,从而实现基药在整体医疗机构的广泛使用和市场需求的扩张。进入目录,就意味着企业获得了共享基药市场扩容的“入门证”,使得企业在不断拓展市场份额、扩展发展规模方面获得极为宝贵的先发优势。

 

  根据国家基药制度实施方案,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可以预见,基药制度推动带来的市场扩容已是不争的事实,突出表现为在广袤的第三终端的迅速覆盖。
 
  首先,基药制度将推动对医药产业链落后产能的淘汰和落后经营模式的转型,推动产业升级。其中,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将最有机会成为我国医药生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受益者;

 

  其次,基药制度中以省为单位的集中招标政策,有效避免了之前短周期、小区域、多频次的医疗机构招标模式带来的各种弊端和不确定因素。同时,生产企业面临3年一周期的新一轮基药招标,可将精力全部投入到质量管理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全方位提升上,促进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达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仍然徘徊在基药目录之外的生产企业,通过可行有效的努力,积极争取进入省级增补目录,是在国家推动基药制度政策引发的行业发展环境下,制定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最佳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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