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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落实医疗机构以药补医补偿机制

  我省将在落实政府补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实行药事服务费的前提下,逐步取消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品加成率,切实改变医疗卫生机构以药补医补偿机制。

 

  按照省政府要求,我省于12月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整体工作将按五个步骤进行:一是按照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自选的20%基本药物共61种,由省基本药物专家委员会在2010年第一季度公布我省基本用药目录。

 

     二是按照12月22号国家医改领导小组关于“2010年底在60%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在2010年2月底前,选择海西、海北、海南三州17个县、市、行委的县、乡、村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工作,2010年底,全省60%的县要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三是2011年,全省46个县、区、市、行委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零加成。

 

      四是省级及各州、地、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我省基本药物目录》通知,按比例积极配备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推广基本药物。

 

      五是将我省实施的306种基本药物和省内自选的61种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范围。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5到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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