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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新规将下月执行

  1月4日,省卫生厅出台了《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从2月1日起,我省所有医疗机构都将执行这一新办法。要求至2011年,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优先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制度,并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相关规定顺加作价销售。

 

  具体使用比例如下:暂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少于60%,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二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50%,其销售额占比不得低于45%。

 

  二级乙等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40%,其销售额占比不得低于35%。二级甲等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35%,其销售额占比不得低于30%。三级乙等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25%,其销售额占比不得低于20%。三级甲等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20%,其销售额占比不得低于15%。

 

  同级别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其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5%;同级别的肿瘤医院、藏医藏药医院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和销售额比例分别下调10%。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基本药物,其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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