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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药监局制定药品行业行政审批行为十规

  近日,为了执行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药品审批工作的一些实际情况,制定了十条行政审批行为规定。


  这些规定里包括: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用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要及时在省局和省政务中心网站上公布行政审批程序、结果等有关信息,以方便群众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除政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结事项外,必须经各业务处处务会研究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据药品代理人士了解到,这些行为规定中还含有:严格实行行政审批、技术审评分离制度。办理行政审批的人员,不得直接参加行政审批现场检查。加强对业务处人员管理,严禁借用、聘用人员从事行政审批具体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条件和标准,严把行政审批准入关。科学统筹合理划分省、市、县层级行政审批事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此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从严办理国家限制的生产许可,严控特殊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工作。加强行政审批信息沟通交流,提高透明度,各有关业务处主要负责人、政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要每月在局长办公会上通报上月行政审批办理情况。


  医药招商网站了解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国家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采取措施进行改革,相信会对全省的食品医药行业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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