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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公诸于世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众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出现。但是这些药店的管理却不尽如人意,各种不良事件经常发生。为此,东莞市出台了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以此来加强对这些药店的管理。


  办法规定,定点药店需在申报地址开业时间1年以上,且无因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与其它定点零售药店直线距离200米以上;营业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经营药品品种原则上达到1500种以上;服务质量良好,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其中设在商场内的零售药店不少于12小时;配备至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能用于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材料、试剂等医药用品以外的物品;参保人购买处方药品的,必须要求其出示由医疗机构医师签名开具的有效外配处方,由药师审核签字后配售,并保存2年以上备检。


  随着医药行业的不断发展,众多的问题不断的出现,为行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医药招商人士指出,国家应该加大对行业的管理力度,避免非法事件的出现,影响行业的发展进程。 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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