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十大“分不清” 分不清议价与二次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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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9月22日讯 现在全国医改进行得风起云涌、如火如荼。我国医改的特色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说法做法不统一;政府部门之间政策规定不统一;行政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统一。因此,出现了许许多多的“分不清”,真是不可思议。
一是分不清议价与二次议价
议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确定的一种基本方式。买卖双方开始可以“漫天要价、就地还价”,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成交。药品招投标后特定的二次议价,是在政府招投标确定中标价后再就中标价进行议价,这就不同于一般的议价。
招投标是有法律明确规范的行为,其结果受法律保护,二次议价否定中标价,视政府主持的招投标为无物,视政府的公信力为无物,当然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可一些政府部门和人员却把“为什么要议价”的理由当作“为什么要二次议价”的理由,居然还理直气壮。不可思议。
二是分不清全部与部分
由于药价的形成方式很多,有政府管理、政府强制、招标竞价、市场竞价、企业定价、谈判定价等等,所以,最终实际采用的药品价格自然五花八门。按“存在即合理”的理论,每一种药品实际价格的形成自有其形成的理由,不存在“虚高”、“虚低”的价格。但如果以大致正常的“成本加利润”来校对,我们可以把远超市场平均利润率的价格称之为虚高,把接近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称之为虚低,那么,不可否认,现在药品市场的价格是虚高、虚低并存,并非全部虚高。
有文章宣称:若以品种分类,现在80%的药品价格虚低,20%的药品价格虚高;若以销售金额分类,现在80%的药品价格虚高,20%的药品价格虚低。这自然有点偏且没有统计作为依据,但虚高价格的药品品种不多影响医药费用却很大,这大致没错。
其中,价格虚高的,基本是独家药、专利药、进口药、原研药这些没有竞争的药;而价格虚低的,基本是多家生产、经过多轮竞争的药。但是现在很多政府官员都是一个思路:药价都是虚高,必须全部降价。这种不分具体情况、不加具体分析、不做具体对待的做法,既造成了价格虚高药品的价格降不下来,头戴三尺帽,不怕砍一刀;也造成了价格虚低药品的生产维持不住,被迫断供。如此违背我党实事求是原则的做法居然可以长期存在,不可思议。
三是分不清竞争降价与行政降价
药品竞争降价是市场竞争和配置资源的一种重要方式,而药品行政强制降价是政府价格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两者截然不同。现在,一方面国家再三强调,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不要去管不该管的事,国家层面的价格管理部门也已逐步退出药品价格的直接行政管理。
可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部门又通过行政文件规定,对药品价格进行打压,强制规定降若干个百分点!至于规定是否合法?企业能否接受?生产能否维持?药品会否断供?则置之度外。现在低价有效药在市场上越来越少,已引起病人的恐慌和医生的不满。如此蛮横,不可思议。
医药网新闻
一是分不清议价与二次议价
议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确定的一种基本方式。买卖双方开始可以“漫天要价、就地还价”,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成交。药品招投标后特定的二次议价,是在政府招投标确定中标价后再就中标价进行议价,这就不同于一般的议价。
招投标是有法律明确规范的行为,其结果受法律保护,二次议价否定中标价,视政府主持的招投标为无物,视政府的公信力为无物,当然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可一些政府部门和人员却把“为什么要议价”的理由当作“为什么要二次议价”的理由,居然还理直气壮。不可思议。
二是分不清全部与部分
由于药价的形成方式很多,有政府管理、政府强制、招标竞价、市场竞价、企业定价、谈判定价等等,所以,最终实际采用的药品价格自然五花八门。按“存在即合理”的理论,每一种药品实际价格的形成自有其形成的理由,不存在“虚高”、“虚低”的价格。但如果以大致正常的“成本加利润”来校对,我们可以把远超市场平均利润率的价格称之为虚高,把接近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称之为虚低,那么,不可否认,现在药品市场的价格是虚高、虚低并存,并非全部虚高。
有文章宣称:若以品种分类,现在80%的药品价格虚低,20%的药品价格虚高;若以销售金额分类,现在80%的药品价格虚高,20%的药品价格虚低。这自然有点偏且没有统计作为依据,但虚高价格的药品品种不多影响医药费用却很大,这大致没错。
其中,价格虚高的,基本是独家药、专利药、进口药、原研药这些没有竞争的药;而价格虚低的,基本是多家生产、经过多轮竞争的药。但是现在很多政府官员都是一个思路:药价都是虚高,必须全部降价。这种不分具体情况、不加具体分析、不做具体对待的做法,既造成了价格虚高药品的价格降不下来,头戴三尺帽,不怕砍一刀;也造成了价格虚低药品的生产维持不住,被迫断供。如此违背我党实事求是原则的做法居然可以长期存在,不可思议。
三是分不清竞争降价与行政降价
药品竞争降价是市场竞争和配置资源的一种重要方式,而药品行政强制降价是政府价格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两者截然不同。现在,一方面国家再三强调,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不要去管不该管的事,国家层面的价格管理部门也已逐步退出药品价格的直接行政管理。
可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部门又通过行政文件规定,对药品价格进行打压,强制规定降若干个百分点!至于规定是否合法?企业能否接受?生产能否维持?药品会否断供?则置之度外。现在低价有效药在市场上越来越少,已引起病人的恐慌和医生的不满。如此蛮横,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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