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管新规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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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3月25日讯 日前,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近日修订并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贮存、维护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为把好入口关,《办法》从六个方面对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收货、验收进行规范。使用单位应从具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指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统一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其他机构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以招标投标方式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接受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时,要查验、索取供货方有关资料,建立采购档案;收货时,应查核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运输方式、时间和温度控制情况,对照随货单票,逐一核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验收,应作出真实、完整的记录。
《办法》规定,使用单位应对贮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对贮存药品、医疗器械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检查、监测情况,应予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和过期、破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立即封存、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处理。使用单位从不具有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购进药品、医疗器械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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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把好入口关,《办法》从六个方面对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收货、验收进行规范。使用单位应从具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指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统一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其他机构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以招标投标方式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应接受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时,要查验、索取供货方有关资料,建立采购档案;收货时,应查核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运输方式、时间和温度控制情况,对照随货单票,逐一核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验收,应作出真实、完整的记录。
《办法》规定,使用单位应对贮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对贮存药品、医疗器械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检查、监测情况,应予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和过期、破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立即封存、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处理。使用单位从不具有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购进药品、医疗器械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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