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上市械企董事长遭上交所处罚:3年内不适合做高管 |
医药网12月18日讯 知名上市医械公司董事长卷入股票“短线交易案”,遭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该董事长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2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纪律处罚决定书,万东医疗(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光明在股份买卖方面存在违规事项,遭上交所公开谴责。上交所对其予以纪律处分,公开认定其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75号 )中查明的事实披露显示,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间,万东医疗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光明通过控制他人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406.5万股,买入金额合计1.56亿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39.94万股,卖出金额合计3993.31万元。
其中,上述账户2015年7月2日、7月28日、8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219.22万股,成交金额8790.69万元;
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9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134.59万股,成交金额3804.88万元;
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13日,买入公司股票187.28万股,成交金额6793.82万元;
2016年1月18日、1月19日,卖出公司股票5.35万股,成交金额188.43万元。
上交所认为,吴光明作为万东医疗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其在任职期间通过控制他人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139.94万股,构成短线交易,且数额巨大。
赛柏蓝器械了解到,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对此,吴光明提出书面异议辩称:一是其短线交易行为发生在2015年的特殊时期,本意为救市,不存在主观故意,且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对此已予以考虑,处罚从轻;二是交易本身并没有产生收益,客观上也未对市场、公司、投资者等造成损失,且其积极配合监管,并准备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但上交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上交所提出,吴光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兼任公司董事长,在任职期间通过控制他人账户买卖公司股票进行短线交易的性质明确,且情节严重,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其提出的主观不存在故意、交易无收益等异议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
最终,上交所作出上述纪律处分。
实际上,今年以来,涉及到上市公司高管因股票交易被处罚的案例已经有数起。
今年7月20日晚间,A股上市医疗器械企业阳普医疗(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冠华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邓冠华因涉嫌内幕交易拟被罚没款约合3687万元。
证监会查明事实,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邓冠华的配偶张红涉嫌在敏感期内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阳普医疗”股票。证监会认定张红上述交易行为属家庭投资,因邓冠华知晓公司内幕信息,证监会认定邓冠华、张红涉嫌利用他人账户内幕交易“阳普医疗”股票。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没收邓冠华、张红违法所得9,217,100.76 元,并处以27,651,302.28元罚款。
阳普医疗表示,上述拟处罚意见仅涉及邓冠华及其配偶,不涉及公司,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战略不变。
而这也并不是第一次有医械企业卷入“内幕交易案”了。
今年6月,湖南证监局亦公布了“冰科医疗”原董事长彭照峰内幕交易“常铝股份”股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年年中,A股上市企业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收购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冰科医疗,以医疗器械为主业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100%股权,收购估值约为8.1亿元。冰科医疗和常铝股份还分别发布了收购事项停牌公告。
在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冰科医疗创始人和时任董事长彭照峰安排其配偶、朋友等买入常铝股份股票,合计成交金额超过4737万元,经深交所计算亏损逾410万元。
湖南证监局认为,彭照峰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决定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
今年5月,广东证监局也曾公布一起涉嫌内幕交易和佳股份(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案件。
2016年年中,致新医疗(上海致新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和佳股份达成一致,和佳股份拟以22亿元收购致新医疗100%的股权。2016年9月,和佳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股票停牌。
在该项交易的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致新医疗监事杨萍使用相关账户内幕交易“和佳股份”股票。广东证监局责令杨萍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事实上,无论是股票的短线交易还是内幕交易,都违反《证券法》规定,被视为证券市场不诚信行为的重要表现。
虽然上市公司在披露高管“出事”信息时,往往会作出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不受影响的表态,但高管的不诚实、不守法,被认为会对公司的信誉或商誉等无形资产形成负面影响,甚或影响到公司未来的融资和资产重组。
对于文章开头提到的“短线交易”,上交所在处罚书的最后提到,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同时,当事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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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纪律处罚决定书,万东医疗(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光明在股份买卖方面存在违规事项,遭上交所公开谴责。上交所对其予以纪律处分,公开认定其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75号 )中查明的事实披露显示,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间,万东医疗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光明通过控制他人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406.5万股,买入金额合计1.56亿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39.94万股,卖出金额合计3993.31万元。
其中,上述账户2015年7月2日、7月28日、8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219.22万股,成交金额8790.69万元;
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9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134.59万股,成交金额3804.88万元;
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13日,买入公司股票187.28万股,成交金额6793.82万元;
2016年1月18日、1月19日,卖出公司股票5.35万股,成交金额188.43万元。
上交所认为,吴光明作为万东医疗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其在任职期间通过控制他人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139.94万股,构成短线交易,且数额巨大。
赛柏蓝器械了解到,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对此,吴光明提出书面异议辩称:一是其短线交易行为发生在2015年的特殊时期,本意为救市,不存在主观故意,且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对此已予以考虑,处罚从轻;二是交易本身并没有产生收益,客观上也未对市场、公司、投资者等造成损失,且其积极配合监管,并准备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但上交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上交所提出,吴光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兼任公司董事长,在任职期间通过控制他人账户买卖公司股票进行短线交易的性质明确,且情节严重,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其提出的主观不存在故意、交易无收益等异议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
最终,上交所作出上述纪律处分。
实际上,今年以来,涉及到上市公司高管因股票交易被处罚的案例已经有数起。
今年7月20日晚间,A股上市医疗器械企业阳普医疗(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冠华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邓冠华因涉嫌内幕交易拟被罚没款约合3687万元。
证监会查明事实,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邓冠华的配偶张红涉嫌在敏感期内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阳普医疗”股票。证监会认定张红上述交易行为属家庭投资,因邓冠华知晓公司内幕信息,证监会认定邓冠华、张红涉嫌利用他人账户内幕交易“阳普医疗”股票。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没收邓冠华、张红违法所得9,217,100.76 元,并处以27,651,302.28元罚款。
阳普医疗表示,上述拟处罚意见仅涉及邓冠华及其配偶,不涉及公司,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战略不变。
而这也并不是第一次有医械企业卷入“内幕交易案”了。
今年6月,湖南证监局亦公布了“冰科医疗”原董事长彭照峰内幕交易“常铝股份”股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年年中,A股上市企业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收购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冰科医疗,以医疗器械为主业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100%股权,收购估值约为8.1亿元。冰科医疗和常铝股份还分别发布了收购事项停牌公告。
在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冰科医疗创始人和时任董事长彭照峰安排其配偶、朋友等买入常铝股份股票,合计成交金额超过4737万元,经深交所计算亏损逾410万元。
湖南证监局认为,彭照峰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决定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
今年5月,广东证监局也曾公布一起涉嫌内幕交易和佳股份(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案件。
2016年年中,致新医疗(上海致新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和佳股份达成一致,和佳股份拟以22亿元收购致新医疗100%的股权。2016年9月,和佳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股票停牌。
在该项交易的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致新医疗监事杨萍使用相关账户内幕交易“和佳股份”股票。广东证监局责令杨萍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事实上,无论是股票的短线交易还是内幕交易,都违反《证券法》规定,被视为证券市场不诚信行为的重要表现。
虽然上市公司在披露高管“出事”信息时,往往会作出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不受影响的表态,但高管的不诚实、不守法,被认为会对公司的信誉或商誉等无形资产形成负面影响,甚或影响到公司未来的融资和资产重组。
对于文章开头提到的“短线交易”,上交所在处罚书的最后提到,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同时,当事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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