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正式发文!鼓励非试点城市参与“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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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3月1日讯 随着各地陆续围绕“4+7”带量采购落地政策,非试点地区有意加入的消息不时传出,2月28日,终于有地方在正式文件中对此予以回应——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关于扎实稳妥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鼓励其他非试点市参与试点工作。
参与试点须满足三大前提
不同于此前业内普遍担忧的“非集采地区价格联动”,此次辽宁在文件中明确鼓励参与试点的城市,须在“满足采购使用量,医保支付政策和药款结算的前提下以市为单位参与试点”。
为了更扎实、稳妥推进试点,《通知》提出,其他有意愿参与试点的地市,可以市政府名义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参与试点申请。
而后由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申请,并与相关药品中选企业进行沟通。经国家批准,相关药品中选企业同意后启动相关准备工作,实施方案、配套措施和相关工作制度经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辽宁用“采购使用量”“医保支付政策”“药款结算”三大条件作为试点前提,已基本贴合业内重申的不鼓励非试点地区不考虑“量价挂钩”的要求。
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胡静林在2月25日的座谈会上谈到,要积极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按照国办发〔2019〕2号文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试点地区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生效。充分总结评估试点成效,广泛听取意见,研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4+7”试点范围扩大的速度或快于业内预期。
合同签订不晚于3月15日
按照辽宁省目前时间点:沈阳、 大连两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将于3月20日统一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
目前,该省启动工作也正在加快部署,同日下发的文件中也明确,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与中选药品生产 (配送) 企业签订《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采购购销合同》。并要求沈阳、大连两市要尽快将采购量下达到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在3月15日17时前完成与中选药品生产 (配送)企业按相关规定鉴订《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采购购销合同》,合同中须明确中选药品的采购量、采购金额、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
对于药企最关注的药款结算问题,《通知》重申要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药采领(2019)2号),确保及时结算药款,在药品入库次月结算完毕,原则上不超过30天。鼓励探索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并提出,不论是医疗卫生机构还是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垫付),其对象均指药品生产企业。各地在推进试点工作中要正确把握, 切不可因把握不当导致主体责任的混淆,为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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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试点须满足三大前提
不同于此前业内普遍担忧的“非集采地区价格联动”,此次辽宁在文件中明确鼓励参与试点的城市,须在“满足采购使用量,医保支付政策和药款结算的前提下以市为单位参与试点”。
为了更扎实、稳妥推进试点,《通知》提出,其他有意愿参与试点的地市,可以市政府名义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参与试点申请。
而后由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申请,并与相关药品中选企业进行沟通。经国家批准,相关药品中选企业同意后启动相关准备工作,实施方案、配套措施和相关工作制度经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辽宁用“采购使用量”“医保支付政策”“药款结算”三大条件作为试点前提,已基本贴合业内重申的不鼓励非试点地区不考虑“量价挂钩”的要求。
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胡静林在2月25日的座谈会上谈到,要积极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按照国办发〔2019〕2号文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试点地区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生效。充分总结评估试点成效,广泛听取意见,研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4+7”试点范围扩大的速度或快于业内预期。
合同签订不晚于3月15日
按照辽宁省目前时间点:沈阳、 大连两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将于3月20日统一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
目前,该省启动工作也正在加快部署,同日下发的文件中也明确,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与中选药品生产 (配送) 企业签订《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采购购销合同》。并要求沈阳、大连两市要尽快将采购量下达到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在3月15日17时前完成与中选药品生产 (配送)企业按相关规定鉴订《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采购购销合同》,合同中须明确中选药品的采购量、采购金额、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
对于药企最关注的药款结算问题,《通知》重申要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药采领(2019)2号),确保及时结算药款,在药品入库次月结算完毕,原则上不超过30天。鼓励探索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并提出,不论是医疗卫生机构还是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垫付),其对象均指药品生产企业。各地在推进试点工作中要正确把握, 切不可因把握不当导致主体责任的混淆,为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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