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在上海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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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健委、医保局、神康医院发展中心、相关高校、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卫健委监督办、市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办〔2021〕17号)(以下简称《规范》,请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疗行政管理”栏目自行下载),现转发给你们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管理
各区卫健委、执业医师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规范》的实施,充分认识《规范》对规范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的重要意义。要指导和督促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卫生行政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规范》的要求,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其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期处方管理制度,加强长期处方药品的调配,保障患者长期用药的可获得性和稳定性。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价长期处方的合理性,持续为长期处方提供合理用药水平。
市卫健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各区卫健委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适用人群、疾病病种和用药范围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好、病情控制稳定、长期接受药物治疗的慢性患者。常用的治疗慢性病的药物可以长期服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治疗结核病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品除外),以及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长期处方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诊疗规范和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制定本机构长期处方适用病种和长期处方用药范围,并每年进行优化调整。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和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
三、加强医保管理,确保参保人员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根据临床实际保障参保人员长期处方的合理需求,不得以医疗保险总预算管理为由限制长期处方的合理使用。
各级医疗保险部门要充分考虑定点医疗机构长期处方因素的影响,统筹平衡医疗保险总预算。要加强智能监控和审核,确保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权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委员会上海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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