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新闻 > 《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在上海的实施

《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在上海的实施

各区卫健委、医保局、神康医院发展中心、相关高校、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卫健委监督办、市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办〔2021〕17号)(以下简称《规范》,请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疗行政管理”栏目自行下载),现转发给你们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管理

各区卫健委、执业医师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规范》的实施,充分认识《规范》对规范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的重要意义。要指导和督促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卫生行政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规范》的要求,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其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期处方管理制度,加强长期处方药品的调配,保障患者长期用药的可获得性和稳定性。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价长期处方的合理性,持续为长期处方提供合理用药水平。

市卫健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各区卫健委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

明确适用人群疾病病种和用药范围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好、病情控制稳定、长期接受药物治疗的慢性患者。常用的治疗慢性病的药物可以长期服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治疗结核病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品除外),以及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长期处方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诊疗规范和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制定本机构长期处方适用病种和长期处方用药范围,并每年进行优化调整。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和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

加强医保管理确保参保人员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根据临床实际保障参保人员长期处方的合理需求,不得以医疗保险总预算管理为由限制长期处方的合理使用。

各级医疗保险部门要充分考虑定点医疗机构长期处方因素的影响,统筹平衡医疗保险总预算。要加强智能监控和审核,确保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权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委员会上海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9日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