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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品过度包装是指超出商品保护、陈列、储存、运输等正常功能要求的包装。主要表现在包装层数过多、包装间隙过大、包装成本过高、选材不当等。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部署,认真推进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积极进展。但治理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随着新型消费业态快速发展,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有“卷土重来”之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度重视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准确全面落实立足发展新阶段的新发展理念,构建发展新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生产、销售、配送、回收等环节的工作要求,强化监管执法,健全标准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坚决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为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标准体系更加完善,行业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治理商品过度包装能力显著增强。月饼、粽子、茶叶等重点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高。

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

(1)加强包装领域的技术创新。推动包装企业提供设计合理、节省材料、回收方便、经济适用的整体包装解决方案,自主研发低克重、高强度、功能性包装材料及其生产设备,创新研发商品、快递一体化包装产品。充分发挥包装企业在推广简约包装、倡导理性消费方面的桥梁作用,推动简约适度理念在包装设计、商品生产等上下游环节的践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防止商品生产中的过度包装。监督商品生产者严格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生产商品,细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要求,建立完整的商品包装信息档案,记录商品包装设计、制造、使用等信息。引导商品生产者使用简易包装,优化商品包装设计,减少商品包装层数、材料和成本,减少包装体积和重量,减少油墨印刷,采用单一材料或易于分离的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

(3)避免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督促商品销售者细化购销环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要求,明确不销售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和引导,实现线上线下要求的一致性。鼓励商品销售者向供应商提出商品绿色包装和简易包装的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外卖平台企业完善平台规则,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减少外卖包装。(商务部负责)督促指导餐饮经营者依法对外销售的套餐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监管总局、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倡在货物运送中减少包装。指导寄递企业制定修订包装作业规范,细化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的要求,通过规范作业减少前端收寄环节过度包装。鼓励寄递企业使用低克重、高强度纸箱和无胶纸箱,通过优化包装结构减少填充物使用。(国家邮政局、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推广使用绿色快递包装。(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督促指导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指导,提出快递减包要求。(商务部负责)督促指导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上下游协作,设计应用符合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电子商务商品包装,推进电子商务快件原发直运。(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鼓励各地区通过市场化投资引入专业化回收企业,提高包装废弃物回收水平。鼓励商品销售者在与供应商签订供销合同时,对商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作出约定。(商务部、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清运体系,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作,健全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投放相匹配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加快分类收集设施建设,配齐分类运输设备,提高垃圾清运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六)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细化商品生产、销售、交付等环节限制过度包装配套政策。加强对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国家限制过度包装相关法律标准,将该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部署,及时掌握本行业过度包装情况,建立提示、警示、约谈等行政指导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执法监督。针对重要节令、重点行业和重要生产经营企业,聚焦月饼、粽子、茶叶、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重点商品,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尤其要查处链条性、隐蔽性案件。对酒店、饭店等提供高端化定制化礼品中的过度包装行为,以及假借文创名义的商品过度包装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压实电商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加强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质和商品信息审核并积极配合监管执法。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建立健全对电商渠道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线上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对企业公开其执行包装有关标准情况的执法检查。适时向社会曝光反面案例。(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对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进展滞后的地区予以督促整改,对落实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及时组织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治理进展情况社会满意度调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寄递企业进行过度包装执法检查,组织快递过度包装专项抽查,强化快递包装质量监督。(国家邮政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八)健全法律法规。研究推动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修订《快递暂行条例》,细化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管理和处罚要求。(国家邮政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修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地方法规。(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九)完善标准体系。制定食用农产品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明确水果等食用农产品过度包装判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适时修订食品和化妆品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限制快递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修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标准,提出更适用的要求。针对玩具及婴童用品、电子产品等领域,制定推行简约包装和限制过度包装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明确判定过度包装的依据,引导包装减量化。(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电子商务物流绿色包装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商务部负责)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面向产业集聚区开展包装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试点,动态反馈和评估实施效果,不断强化标准实施。(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十)强化政策支持。将商品过度包装、快递过度包装执法检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循环快递包装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建设等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进一步细化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研究明确强制采购要求,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财政部负责)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部署开展快递包装绿色设计、低能耗智能物流配送等方面技术研发。(科技部负责)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食品和化妆品生产领域主要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发布杜绝商品过度包装报告,公布行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推广简约包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负责)加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法规标准宣贯培训,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纳入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引导重点生产和销售企业带头推广简约包装,积极向社会公布商品包装情况。(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强化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指导、支持和督促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衔接,及时沟通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地方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实施,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针对性配套措施。(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加强宣传教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限制过度包装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政策,加强正面宣传,积极报道典型做法、先进单位和个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曝光。鼓励消费者绿色消费,购买简约包装商品。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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