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八省市明确第七批国家集中采购执行时间 |
第七批国选结果逐步落地,8个省(市)明确了具体实施时间:
河南:2022年11月1日
青海:2022年11月1日
甘肃:2022年11月15日
山西:2022年11月20日
辽宁:2022年11月20日零时
新疆兵团:2022年11月
海南:2022年11月底左右
上海:预计11月下旬。
7月18日,国家联合采购公布了第七批国家药品集中中标结果,并明确将于2022年11月正式实施。近日,青海、山西两省相继出台文件落实第七批全国选举结果。目前已有8个省市明确了具体实施时间。
山西:2022年11月20日
10月25日,山西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全面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明确第七批国选结果自2022年11月20日起执行。
涉及机构包括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定社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第七批国家遴选产品第一年的约定采购数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合采购发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GY-YD2022-1)中的相关规则确定。协议采购金额由省级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标结果等相关数据计算核定。
购买协议在购买期间每年都要签署。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上一年度选定产品的协议采购数量。采购期内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数量的,超出部分入选企业仍按入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期届满。
中选品种采购量折算
对于《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品种和残缺规格供应清单》中带“”的品种,如果所选企业的供货规格不能满足《采购品种目录》的要求,则不完整的规格不予折算。特定缺陷规格的采购供应,按照全国缺陷规格联合采购价格联动办法和要求执行。
对于103010中不带“”的品种,若入选企业的供货规格不能满足该品种的全部上报规格,则第一年其他规格的协议采购数量将按照全国联合采购的转换方式和要求,通过乘除法直接转换为相关入选规格。
备供产品执行政策
根据中国联合采购公布的《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品种和残缺规格供应清单》 (GY-YD2022-1)的规定,第七批国家采购增加了备用供应机制,备用企业为备用供应区域内的备选企业,备选企业可以按照选定的价格通过网络直接供应备用供应区域内的产品。中标企业未能及时供应足够的产品或取消中标资格,购销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可由备选企业供应相应的中标品种。山西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应及时组织山西省供应的产品在山西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平台上挂靠。
在保证药品质量和满足合同约定采购数量供应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能力和集中采购选定价格扩大供应范围。
为更好地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扩大集中采购的受益效应,引导中标企业增加市场供应,促进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将开放全省医疗机构(含未报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中标产品的权利。在日
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通报采购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任务,要重点对采购非中选价高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警示、约谈,确保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青海:11月1日起执行
10月24日,青海省医保局发文,明确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七批国采中选结果,全省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统一执行,同时明确备供药品相关执行政策。
实施医疗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约定采购量:第七批国采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的同时,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同类别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层次用药需求。
备供药品执行政策: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规定,第七批国采增加备供机制,备供企业产品按其中选价格直接在备供地区挂网,如中选企业出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购销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可由备供企业供应相应的中选品种。
监管条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可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将纳入系统日常监测范围。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与历年省级或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相同的同通用名药品执行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
非中选产品要按照疗效与价格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约定采购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发生,对公立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8省市已发文落地执行第七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
今年7月18日,第七批国采公布中选结果,本次集采60种药品采购成功,中选药品平均降价48%,涉及31个治疗类别,不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抗感染、消化道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也包括肺癌、肝癌、肾癌、肠癌等重大疾病用药,按约定采购量测算,预计每年可节省费用18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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