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新规实施 规范患者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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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卫生部新拟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新规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详细规范。实现患者知情权、平衡医患双方不对等关系、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一、诊疗服务必须持相关证件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公开以下相关信息:执业许可证、人员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身份标识;经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流程情况;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
二、医疗机构须如实告知药品价格
同药不同价的现象如今比较普遍。但根据 《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公开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等内容。同时《办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所以,除医疗机构有义务主动公开药品价格外,患者也有权主动询问相关信息,医疗机构须如实告知。
三、须事先告知高额收费项目
《办法》规定,今后患者在接受价格在千元以上的诊疗服务项目时,医疗服务单位有义务事先将有关的收费标准告知患者,保障患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此外,根据《办法》规定,除了千元以上收费项目须事先告知外,以下这些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医疗服务单位也须事先告知: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
四、患者有权知晓非医保用药
《办法》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就包括: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等。此外,《办法》还规定,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要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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