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通用合同条款中的专利权条款 |
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使用药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这里所说的专利权,是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药品发明创造在该国领域内所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商标权,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药品商标只准许商标注册人专用,排除任何其他人使用的权利。
保护期,是指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的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
其中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为七年。对投标通用合同条款中专利权条款的解释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药品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报价药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对中药保护品种的行政保护。
如果投标报价药品存在侵权行为,中标后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药品供应商负责。
二、中标药品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中药品种行政保护方面的侵权纠纷,对投标人的临床用药造成影响的,是药品供应商的违约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文件范本》第4.2.17条的约定终止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并追究药品供应商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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