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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是招投标步入正规的重要途径

  在制度层面上,存在设计错位和司法不到位等问题。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将试点的政府招投标制度进一步推入法制化的轨道。但专家认为,政府采购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突出问题之一就是政府采购活动缺乏完善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供应商维权的主要方式有质疑程序、投诉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等。

 

 

  尽管赋予供应商许多可供选择的救济权利,但这些救济方法均没有考虑供应商的商业机会,供应商维权经历的程序十分繁琐。

 

 

  依据相关规定,供应商在提起维权投诉之前,必须首先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财政部就不受理投诉,即“质疑前置程序”;质疑之后不服,应先向财政机关投诉。

 


  只有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这就限制了供应商自由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也增加了其维权的时间与经济代价,整个过程下来,招投标企业很可能丧失了很多商业机会。

 

 

  而法院迄今为止还没有专设解决政府采购纠纷的程序,而是将其视为普通行政诉讼案件或普通民事诉讼案件。除此之外,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现行关于招投标的两部法律:《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存在严重冲突。

 

 

  实践中,由于《政府采购法》没有招投标程序,加上两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和对象又大同小异,导致两部法律事实上是在交叉适用。

 

 

  本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政府采购项目应交由非营利性的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执行,由于政府采购中心的公益性质,这就可以避免一些利益捆绑一起进行合谋。

 

 

  如果依据《招标投标法》,采购人所需的采购对象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营利性招标公司代理采购。而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为了源源不断的私利,就必须与采购人搞好“关系”,建立起利益同盟。

 

 

  所以有专家呼吁,立法机关应对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进行完善,拒绝让类似于招标公司这样的社会中介机构来代理政府采购,从而在我国真正地建立起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进而规范招投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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