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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参展/办展的秘籍(2)

出国展览品进出境报关

      一、申报。

      为举办出国展览(销)会而筹集的展品出口时,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持下列单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1)归口审批部门的批件;

      (2)展品清单一式二份;

      (3)如由外贸、工贸公司主办又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交出口货物许可证;非外贸单位主办的,不论是否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一律须提交该证;

      (4)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5)运输单据。    

      展品从境外复运入境时,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持下列单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1)展品清单一式二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 

      (2)运输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二、海关查验放行。

      上述出口展品和复运回国展品清单,经出入境地海关检查后予以验放。其中需要将复运回国的展品运至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手续的,由入境地海关核准,将清单注明后,一份寄给组织出国展览单位所在地的海关,以便办理核销工作,也可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说明〗

      (1)展品如明确为在国外销售的,又属于应征出口税的,由海关征税放行。如未明确,而在国外发生销售,则在其余展品复运回国时,予以补征。

      (2)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进口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及其他资料,则须按海关规定,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进口。对购买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员在国外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还须交验国家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由海关征税或者免税后验放。
 
      展览会的章程与海关对展览品的监管办法

      尽地了解有关展在国的展览章程和展览品的监管办法,是办好展览、取得理想效果的重要条件。一个展览会的章程,对展览各方面的事宜均有明确的规定。如第10次大阪国际博览会的一般规程,包括了下述29个方面:

      1.名称    2.目的    3.主持单位    4.支持    5.赞助    6.会期    7.会场    8.展出者及展品    9.展览场地种类及其基本设施    10.展览场地租费    11.展览小间的申请和合同    12.展览小间之申请与合同的取消与失效    13.小间的分配    14.展品搬入与撤出    15.展示    16.实演    17.试销    18.展品的安全保护    19.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20.供电、电话、供水与排水    21.入场    22.各种经费的负担及结算    23.展览宣传    24.展出者名录    25.事故防止与事故责任    26.照像与临摹    27.会期的变更与中止    28.规则的细则    29.规则程序的变更 为使读者比较实际的了解,特从中选摘八条,都是出展中常要遇到的。

      介绍于后: 展品:A:展品是展出者生产或经营的制品。 B:类似如下的东西禁止展出。 武器、枪、刀、剑类,引火,爆发性或放射性危险物,剧毒物,麻药,有可能侵害工业所有权的东西进口或禁止销售品。另外,主办者认为有碍于展览会举办的物品。 C:保护工业所有权 有关申请工业所有权以前的发明方案的展品,根据另定的手续,受到特许法第30条3项等的保护(国内)。

      试销小间:一小间9平方米(3mX3m),安排为单排或双排,可在试销小间试销的商品,于新产品及未介绍品等。其细则按另定的试销特别章程办理。 展出:展出者利用所分配的的小间,可以设置为取得展品效果所必要的展览设备、装饰、各种标志等。这些设施以离床面高2.70米为限,其细则另定。

      实际表演:(1)展品实际表演,要考虑到对人体、财物的安全与其它展出者是否有影响;(2)主办者认为有必要时,进行为谋求安全的处理,而限制表演或使其停止。 试销:展出者在所分配的展览小间内,不能把展品或其它物品在展览会期间以转让的条件销售。不过,按有关规定条款可以在特定的场所试销商品。 照像、摄像及临摹: 没有展出者或主办者的同意,不能对展品物进行摄影、监摹、测定取型等。

      展品的安全保护:(1)主办者应由负责的管理人员管理整个展馆,以保证安全.(2)展品的保护系统由展出者负责。主办者对偷盗、丢失、火灾、操作及在展览场所里发生的其他事故,不赔偿其损失。(3)展出者对搬进馆内的货物,在运输及展览期间要投保,并请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展出者在会场内工作时,原则上在展品撤除期间内完全恢复,所谓恢复,并非原样不动,如因在会期内不能进行恢复,而由主办者代办时,其恢复所需之费用由展出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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