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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空心胶囊进入监管“视线”

  当前,许多国家对胶囊的质量和安全性指标十分重视,在进口胶囊制剂时,对于相关指标检测极为严格。与此同时,我国对胶囊的质量和安全性也越来越重视,但直到1989年,药用空心胶囊才被列入药品监管范围。1990年,卫生部门向部分省市空心胶囊企业核发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而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92年发布了《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并对全国所有空心胶囊生产企业核发了《药包材企业许可证》。

   
  于是,便出现了药用空心胶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不一,甚至对产品的属性定性也不一致(卫生部定性为药品、医药局定性为药包材)的情况。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在使用空心胶囊时,不严格审核胶囊生产企业的证件合法性,而这些企业普遍存在有照无证的情况,即只有工商、税务部门的许可证而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后,这种无序状态才有了一定改观。

   
  《关于空心胶囊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空心胶囊按《仿制药品审批办法》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但未规定按照药品进行管理。产品审批和管理的区别十分明显,审批只是管理的内容之一,不能将审批扩大到管理,甚至混为一谈。

   
  在目前《药用辅料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对于药用空心胶囊的监管只能适用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第11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对于药用辅料(包括药用空心胶囊)的监管,绝大部分集中在生产和使用环节,而对销售环节的管理还存在法律空白。

   
  由于药用辅料不是药品,所以在药品经营许可范围中,现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对药用辅料的经营作明确规定,《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要求经营药用辅料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此,执法人员如果发现辖区有药店出售空心胶囊,不能认定其行为违法,只能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不予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药用空心胶囊必须核发批准文号,生产厂家也必须获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方可生产。如果药监执法人员在药店发现药用空心胶囊无批准文号,而且店主无法提供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则说明该批药用空心胶囊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此时,药监执法人员应当追根溯源,查清事实,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生产厂家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由其依法对生产厂家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药店购进药用空心胶囊是其自主经营的权利,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至于其为何购进、用于何处,监管部门无权干涉。但出于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职责,监管部门应当监督药用空心胶囊的使用和流向,如药店擅自使用药用空心胶囊配制制剂、生产药品,为非法生产药品、配制制剂提供便利条件,此时,药用空心胶囊成为了违法行为的工具或者物证,在掌握足够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药监部门应对无证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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