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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人员的两种“制”

  当前,在我国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中,有关药品销售人员管理的法律规范仅见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但是,该规章并未对药品销售人员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并作详细规定。事实上,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一种是职员制,另一种是代理制。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在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中并无法律定义。营销人员的代理制度在保险业中最为普遍,得到了《保险法》的确认,并有具体的规章加以规范。


  代理制与职员制药品销售人员主要区别有三:

   
  一是法律关系不同。职员制的双方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代理制的双方关系是劳务关系一种,即代理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法调整。职员制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但代理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主体是平等的,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二是待遇不同。职员制的药品销售人员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而代理关系的药品销售人员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三是报酬的性质不同。职员制销售人员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也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代理制销售人员获取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虽然没有确认,但也没有禁止,并有民法和合同法的依据。由于缺乏对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管理的法律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药品销售人员双方关系模糊不清,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签订代理合同,势必会给未来纠纷的处理带来隐患。据了解,有的地方药监部门甚至只认可有劳动合同的员工制销售人员。


  因此,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就药品销售人员管理出台有关规定或制度,规范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的定义,明确员工制与代理制的区别,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明确注明非劳动关系,并告知代理制销售人员不享受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也不得要求代理制销售人员遵守企业考勤制度、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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