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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为医卫机构做“后盾”

  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同步落实补偿政策;要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发挥政府投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中的主渠道作用。见明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运行成本。

 

  通过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投入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收支、统筹算账、财政承担“兜底”责任的原则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根据该意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总额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分期预拨,年终绩效考核后结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

 

  意见还明确,对符合政府设置规划要求、执行基本医疗卫生药物零差率销售并承担政府交办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经绩效考核合格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安排运行补助。对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非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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