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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立法需着眼于发展变化_医药资讯

近日,以“把中国中药推广到国外”为主题的“2005中医药发展高级论坛”由中国老教授协会医药专业委员会和中视金桥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联合主办,在北京召开。论坛通过专题报告的形式研讨中药产业的现状和发展方向。会议期间,有关中医药立法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宋瑞霖在论坛上作专题报告时指出,中医药立法需着眼于发展和变化。 中医药呼唤立法 中医药作为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医学和文化的双重属性。虽然,在中国的宪法及相关的卫生法律中,早已确定了中医药在中国在科学领域的地位,但仍然缺少一部独立的中医药法。为了进一步确立中医药在法律和社会中的地位,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医药立法的准备工作。200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是我国的第一部中医药行政法规;今年初,国务院法制办明确表示“中医药应该立法”;2005年4月,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立法工作办公室成立,《传统医药法》立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 社会各界对中医药立法寄予极大期待。据了解,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提案中,相当一部分是关于建议中医药立法的。作为政府法制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对中医的立法工作高度重视,“政府行为及法律制度是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良好的外部环境可以成为内部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宋瑞霖表示,“通过立法,我们希望达到两个目的:一是确认中医药的地位,保护这个行业;二是规范这个行业的行为。” 先解决思路问题 回顾中国20多年来中医药立法的历程,宋瑞霖用“艰难”来形容,而这种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还没有解决思路的问题”。“有十几年的时间,我们一直沉浸在解决中医院和西医院的级别问题,但并没有探讨中医自身的问题。”正确的思路首先在于,对中医药特点要有明确的认识。临床经验优于临床理论是中医的根本特点,这并非是说中医不科学,而是,它来源于实践,又被提炼为高于实践的理论,然后指导临床活动。“我们不主张将中医定位于和西医对抗、或者平分秋色的地位。认识中医的特点、研究发展的内部原因和问题,这才是立法的正确思路。”宋瑞霖感慨道。 社会在不断进步,中医药必须在与其他医学的相互竞争和借鉴中寻求发展之路,同时,中医药立法也必须着眼于发展和变化。如何将这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做好,宋瑞霖认为,应该实现政府、企业以及各种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 一方面,强化政府的责任。政府要通过发展中医药,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健康医疗的需求。同时,要解决好中医药的保护与管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中医药产业要顺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营和支持,但同时,应该意识到,保护是重要的,但绝不能成为惟一的手段; 另一方面,中医药界自身也要有清醒的认识。据了解,目前中医界存在的最大争论依然是,认为中医没有地位,主张将中医作为文物来保护。但事实上,过度的保护是对一个行业发展的摧残。现在,中医药界倡导进行专利保护,但专利保护的真正含义在于不断鼓励人们研究、创新,鼓励将专利应用于社会。宋瑞霖深知过度的保护对产业造成的危害:“保护的过度使得产品的研发越来越困难,成本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在考虑中医药的发展时,保护是必要的,但过度的保护将是被动的、消极的。” 同时,针对目前国外有相当部分的中医资质值得怀疑的现象,各中医药协会可以进行权威的中医资质认证,建立中医的信誉制,形成一支高品质的中医品牌队伍,将中医药真正推向海外。(转载自《医药经济报》) 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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