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就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_医药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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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五部门日前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6日通过证监会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发布实施。 《征求意见稿》共8章,55条。 证监会称,《征求意见稿》基本沿用了改革期间的操作程序,在保持试点基本制度安排连续性的前提下,对程序规范和政策导向做了适当调整、充实和完善。 在规范操作程序方面作了5方面的改进: ――改革动议。为使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由试点期间采用的“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改革,调整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动议改革。 ――合议制度。根据《指导意见》,股权分置改革是为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做出的制度安排,是股东之间协商解决利益平衡问题。《管理办法》将试点中采用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为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 ――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改革方案修改。由试点期间依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信息不对称。 ――停牌安排。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 证监会称,《管理办法》拟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一是明确改革方案应当兼顾股东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当包括稳定股价措施、异议非流通股股东退出安排等相关内容;并为股权分置改革与资产重组组合运作提供了操作路径。二是强化了保荐机构的职责。三是明确了非流通股股东对价承诺的基本要求和监管措施。附件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转载自“新华网”) 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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