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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对于出台的保健品命名规定无反应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最新修订的《保健品命名规定》和《保健品命名指南》,规定天然、御制、复方、精、宝等夸张性用语不得出现在保健品的名称中。近日,笔者走访市区港口路、蓬莱路、建设路等多家药店发现,不少药店在售的保健品名称中仍含禁用语,其中以“复方”、“天然”居多。走访过的药店均表示还没接到上级通知,对此新规“不知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次最新公布的《保健品命名规定》较2007年公布的《保健品命名规定(试行)》更为详细,以列举的方法明确在保健品命名禁用虚假性词意、夸大性词意、绝对化词意、人名、地名等,其中,有许多字眼都是药品包装上常见的,比如祖传、宫廷、秘制、特效、仙丹、精、宝、华佗、李时珍、中华、华夏等。此外,新规还强调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不能表述“天然”字样。


  这些药店禁用语还包括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如:脑、眼、心等;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保健品在我国渊源久远,但是近几年来,保健品迅猛发展,各种保健品被冠以各种万能的名字、神般的功效涌向市场,我国关于保健品行业立法、监督机制以及保健食品的知识普及却没有跟上,在国家层面上尚无清晰的宏观政策或法律法规出台。

  
  目前,我国保健品在原料使用方面的法规主要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在市场准入方面主要采用《保健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品行业的法律体系显得紊乱,而且留有不少的真空地带。如这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公布的《保健品命名规定》和《保健品命名指南》,因为在执行方面规定模糊,不少业内人士担心这次法规的出台又会悬在空中。有规则才能成方圆,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然后是执法必严。立法,不仅是立一部法律,出一个法规那么简单,还要考虑这部法律所需要的完整配套,否则,新法新规只是“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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