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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始实施长期医疗护理制度

  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城镇非从业人员,均应同时参加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也可享受护理保险待遇,其在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所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由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付。

   
  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入住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由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暂定支付90%。

 
  参保人必须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统筹支付待遇,下列具体情况可以享受长期医疗护理待遇。(一)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二)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保险的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


  (三)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在有关医院接受医疗护理: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2.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3.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4.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5.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支持治疗的;6.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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