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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药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因素

  “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制度的起源是安徽省考虑到本省药品生产企业较少、配送企业较多,配送企业招标很难保证公平,因此将配送环节交给市场,由市场通过竞争来最终选出合格的配送企业。后续的国务院和各省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制度设计延续了安徽省的制度设想,但是忽略了影响这一制度的众多因素。


  药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制度影响因素一、现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系统缺少对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间交易的相关信息,另外也缺少库存信息,这进一步减轻了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制度影响因素二、单一货源承诺导致药品生产企业垄断某基本药物供货渠道,进一步造成市场谈判环节双方的不对等地位,从而使药品利润分配不利于药品配送企业,甚至会出现将风险向药品配送企业转嫁的结果。调查中发现,在药品配送环节,生产企业是缺位的,大部分交易由配送企业协调;同时,生产企业还采取保证金、预付款、提货量等方式使药品配送企业保证所配送基本药物的销售数量,这可能会导致医药代表现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


  药品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制度影响因素三、配送关系的建立,各省有一定差异,比如安徽省采取将配送环节完全交给市场,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企业,同时可以根据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更换配送企业;而山东省的政府相关部门则对配送关系的建立进行了限制,并且规定配送关系一旦确定,不能随便更换,即使要更换,程序也非常复杂。前者有利于加强生产企业的责任,但是不利于卫生院和配送企业之间的配送;后者利于卫生院和配送企业之间的配送,但是减轻了生产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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