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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以政府宏观调控为主

  2009年8月,我国颁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以政府宏观调控为主,市场机制为辅。2010年9月,安徽省启动了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改革试点,实施了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和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的配送模式,初步规范了基本药物采购渠道、品规,降低了基本药物供应价格。

   
  2010年11月,国务院以安徽省经验为基础发布了《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全国基本药物供应下一阶段的改革指出了方向。

   
  2010年12月,山东省成为第一个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启动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供应采购工作的省份。后续其他省份基本上延续了上述改革措施,对药品生产企业采用了全国统一市场、单一货源承诺等措施以激励其投标积极性,并且将基本药物配送环节交给市场机制。


  由药品生产企业承担第一责任人功能,以保证基本药物供应及时配送。但是,在改革中出现了部分基本药物短缺、供应不及时等一系列政策预期之外的结果,影响了基层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用药。这些结果有的是制度本身造成的,有的是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本身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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