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药品流通服务 有效提高服务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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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站共同发布了首部关于药品流通作业的国家标准《药品物流服务规范》(下称《规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稿。该标准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专业委员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牵头组织起草。
《规范》是巨大的进步,是有效提高我国药品流通过程物流服务质量水平的关键性文件,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条款注重了药品流通商业环节的物流过程管理,但仍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规范》的主要内容集中在药品流通的物流仓储、物流运输配送、信息服务、风险控制和投诉处理等方面,同时提出了相关的评价药品物流服务质量的管控标准。但是,上述内容主要是以药品流通商业批发环节为核心,对药品的出厂物流、药品在零售药房(或医疗机构)直达病患的终端物流、药品的逆向物流(如退货)等方面提及不多。最为关键的是,对社会物流企业的药品流通服务规范,少有涉及。
事实上,近些年通过推广GSP标准,中国商业企业对药品流通的过程管理已经越来越规范,只是欠缺法定的操作标准而已。在药品流通过程中,将药品托运给各类运输企业的现象大量存在,尤其是一些疫苗、冷藏品等也要通过航空快递实现流通,因此按照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的分类,对各类社会物流企业的药品物流服务进行规范,是大势所趋。
但让人揪心的是,药品在社会物流企业的托运过程,完全脱离了药监部门的监管和GSP规范的约束,这是药品流通的一大隐患。因此,认为药品的物流服务规范,不仅是针对医药企业而设,更应该要求所有涉及药品流通过程的物流环节都应遵守。但本次《规范》典型的约束对象是医药公司,而非所有物流企业,因此适用的对象必须要大扩容。解决了社会药品物流操作的问题,也就等于解决了制药企业药品出厂物流的问题。
另外,药品进入医疗机构药房或者零售药企后,到达病患手中还需要过程,期间的物流管理以及药品退回批发或制药企业的逆向物流,一直是药品流通服务管理过程中的空白。事实上,药品在医疗机构药房和零售药店,同样涉及到温湿度的管理,甚至更多地面临拆零分配的现象。如果缺乏监管,期间发生温湿度不达标、药品污染、物流分拆出错等现象是难免的。退货管理更是令人担忧,许多医疗机构由于处在药品流通的强势地位,常常无理由地随意退货,那么冷藏药品的退货过程是否纳入了规范管理,直接关系到药品的药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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