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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需强化惩戒力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当前,中国各种“黑名单”可谓不少,职能部门大都试图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遏制和惩处不法企业,强化社会监督和职能部门监管。然而,由于没有相应的配套机制作保障,这项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如今,“黑名单”制度被应用于药品领域,希望国家局能及时出台具体的配套措施并加强落实,确保“黑名单”制度发挥实效。


  毕竟,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只是第一步,因为任何“黑名单”不是一“黑”就灵,其效果好坏,取决于制裁力度的强弱。因此有必要给“黑名单”的惩戒项目上填充内容,让“黑名单”真正产生“黑掉无良企业”的威慑力量,让作恶者付出代价。建议国家局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明确企业只要上了“黑名单”,将终生不能参与政府招标,永远难获新药的审批,并受到更严厉的监管。同时,针对近年来药品质量事件中暴露出来的罚款惩治力度不够、药害救济赔偿渠道不畅等问题,建议建立健全法律惩戒机制,明确具体的惩戒措施和力度,唯有如此,才能让药品安全“黑名单”真正发挥作用。


  此外,还应从国家层面建立面向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公职人员的“黑名单”制度,及时将监管环节履职不力甚至胡乱作为的公职人员纳入“黑名单”,破除公职人员故意利用法律和监管漏洞为不法企业铺设后路的可能,进而督促职能部门扮演好药品安全“看门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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