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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见公布指导医保发展方向

  8月30日,包括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内的六部委对外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从基本原则、筹资机制、保障内容到承办方式以及工作要求等方面,《意见》逐一做出布署安排。


  《意见》定性大病保险为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此外是“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新政还指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意见》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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