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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局发布药品安全规定保障用药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从10月1日起,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网站公布,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消费者可在海南省药监部门网站查看到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违法事由等相关信息。《规定》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七类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


  据介绍,从10月1日起,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公布事项包括违法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违法事由等。公布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规定》还指出,对“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各省(区、市)药监部门应当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药监部门应当对照药品安全“黑名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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