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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创人体器官捐献地方法规实施先河

  21日,在天津医科大学举行了实施《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推动会,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说,今年要实现器官捐献信息的全国联网,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将扩展到全国所有省份。下一步就是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监督体系。


  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是中国内地首部专门针对公民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法规。《条例》规定,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优先排序;民政部门免除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天津市红十字会还将设专门基金,对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实施人道救助,并提供适当人道关怀。


  《条例》明确,天津市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区县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应向社会公布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


  公民有器官捐献意愿的,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表达捐献意愿,并办理登记手续。捐献意愿表达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尊重其捐献意愿。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登记。医疗机构应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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