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政策法规 > 广西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广西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6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
  现状:
  出生人口性别比势头仍高
  据介绍,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遏制广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目前,广西对国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贡献率”排位是全国第10位,被国家人口计生委列为重点督查指导的11个省(区)之一。全区14个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均达到110以上(即每出生100名女婴的同时,有110名男婴出生),全部超出正常值范围。除来宾市外,其他13个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还处于上升趋势。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任务艰巨。
  而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规定》的不足之处日益体现:管理范围过窄,内容过于简短,法律责任不突出;可操作性不强,一些规定难以贯彻执行到位等等,迫切需要修改。
  规定:
  不提供证明不予终止妊娠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须由自治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对终止妊娠申请、批准和施术的程序,《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采取终止妊娠手术应符合4种情形之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因离婚、丧偶等特殊原因要求终止妊娠。
  同时拟规定,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在施行手术前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职责,并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手术病志一并存档;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手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鼓励:
  举报者将获奖励
  为严格控制终止妊娠的药品的使用、销售。《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征求意见稿》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征求意见稿》拟对以下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罚款额从500元至3万元不等:对组织、介绍、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的;以及相关部门不履行责任等违法行为的。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