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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药品标识药品按假药论处

  目前市场上一些药品的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常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生产厂家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药品标识;二是在药品流通过程中,不法分子假冒了合法企业合格药品的包装(这里说的包装一般都是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这时候药品是原企业的合格药品,药品的标识却是假冒的。假冒的药品标识都具有一定蛊惑性和欺骗性,不但影响了消费者对疾病的合理治疗,而且侵犯了合法药品企业的权益。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这是法律对药品的定义,但其中并没有涉及药品标识的问题。《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对药品包装作了相关规定。因此,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的查处比较容易,生产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中关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或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第二种不法分子假冒药品标识的情况查处就比较复杂。虽然《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对药品标识有个别规定,但对于假冒药品标识的情况没有规定,因此不能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在药品流通过程中,如果假冒的药品标识改变了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和功能主治等内容,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假劣药品进行查处,但是这些处理都是从《药品管理法》的其他相关规定入手的,而不是直接从假冒药品标识的角度进行查处的。由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中没有假冒药品标识的相关规定,若假冒标识的药品不涉及以上内容,执法人员查处起来就比较困难。

 

  药品的定义是狭义的,没有涵盖药品标识,但是药品在流通过程中与其标识却是紧密结合的。除了个别药品进行拆零经营使用外,流通过程中药品及其标识经常是按照一个整体经营使用的,二者不可分割。因此,当某一药品的标识是假冒的时,有的执法人员就认为该药品应直接按假药处理。但药品监管要依法行政,不能凭主观臆断任意处理,因为目前按假药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可是这种行为又严重影响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不能听之任之。

 

  对此,应该将假冒药品标识的药品列入假药范畴。具体可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做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照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假冒药品标识的;(六)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七)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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