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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药品监督执法应注意细节

  基层是药品监督执法的前沿,基层药监部门能否严格执法行政,直接关系到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能否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关系到药品监管各项职能能否高效运转。《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标志着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同时,也对基层药监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是药监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手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中,也对行政执法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基层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却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贯穿于行政处罚的每一个环节,主要表现在:

  证据材料收集不充分。实施行政处罚,只能对收集在卷的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分析,作出处罚决定,而不能凭假设或者猜测办案。但在基层执法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在证据材料收集不充分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行政处罚,主要表现在:1.不注重收集当事人身份、资质等资料,在未确定当事人身份的情况下就作出行政处罚。如把业务员当作公司的法人代表,并让其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接受处罚等。2.在确定涉案药品货值金额时仅凭当事人的陈述,不注重收集相关证据或其他材料。如在基层执法中,执法人员发现假劣药品后,在开具物品清单时,由当事人报价以确定违法金额。实际上,有时候当事人为了减轻处罚,报价往往比药品的进价便宜。

  适用法律不完整或不准确。比较常见的情况是:1.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如以“药法”代替《药品管理法》。2.对于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的处罚根据,没有援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而是直接引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引用条款不完整,没有具体到款、项。

  程序违法、步骤缺失。常见的问题有:1.不履行陈述、申辩程序,执法人员主观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只是形式上的东西,在实际操作中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重视,也不把陈述、申辩材料归进案卷。2.运用简易程序实施没收种类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以采用简易程序。3.先通知后审批。在基层实际操作中往往都是先下通知书,后补审批表,根本起不到审批的作用。4.事先告知的时间不到就作出处罚决定。针对当事人主动要求尽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不能违反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必须在案卷中附相关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

  自由裁量权不适当。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在法定的幅度内,且应是合理、适当的,符合公正的原则。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法定幅度内随意决定处罚数额,进行从重或从轻处罚时,根本无证据支撑。

  实际执法过程还存在很多问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法制观念还不强,有时为了省事,往往忽略了法律的严肃性。笔者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办案经验的丰富,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执法人员能够真正在行政执法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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