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价格将向社会公开 |
![]() |
卫生部8月24日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从《办法》看出,医疗机构信息将分级分层、分获取对象和性质公开。即从分级分层上看,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要“主动重点”公开七类信息;公共卫生机构重点公开六类信息;治疗性质的医疗机构应重点公开七类信息;基层医疗机构应公布包括诊疗范围在内的五类信息,按获取对象角度看,《办法》特意拟定了对患者和患者家属公开的医疗信息内容,如病例复印、自费药品、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就公开性质而言,公众对医疗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其“主动”和“依申请公开”两种途径获得。
对于公众敏感的医药价格,《办法》要求无论哪类医疗机构,这部分信息内容都要对公众主动公开。
非营利性医院不存在商业秘密?
在划定应当对公众公开的信息范围后,《办法》拟定了“不予公开”的界限。
涉及到五类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不予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不属于医疗卫生机构法定权限内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非营利性组织没有商业秘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提出了疑议,并进一步分析称,从国外经验看,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享受了免税政策,其组织的成本投入、效益产出等财务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布,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目前我国公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组织,同样应该做到财务信息公开。“医院财务等关键内容尚未在《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公开的范围中看到。”
顾客表示,非营利性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有利于社会对其监管。
对此,顾建议《办法》应对医疗机构分类,即分为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如果是营利性医院,“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不公布,而非营利性医院不在此范围内。
医院医药价格走入“阳光地带”
《办法》中“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公开卫生信息”的内容第一条就锁定在医疗服务价格上。
“公开医药价格,不能光说,要有具体落实措施。”一位医改专家表示,尽管目前有些医院已做了相关方面的工作,但公众对此的“可获得性”并不高,如有医院只以纸张的形式,把局部医药项目价格贴在医院的墙上,或只在医院内的电子屏幕上“走字幕”。
除了价格,患者还有望获得更详细费用账单。即《办法》提出,对患者和患者家属,医疗机构要主动公开如下信息:患者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等。包括可复印或者复制的患者病历的主要内容和复制服务的流程、地点,即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
“如果能够及时复印保留病历,在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中,患者就能掌握有利证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一名专家分析。
按目前法律规定,医疗纠纷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医疗机构应具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病历资料是举证的重要来源。但由于住院病历患者是不能带走(留在医院,门诊病历患者自带),容易出现医院为了规避责任,擅自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
另外,为了让患者能够充分掌握医疗花费信息,医疗机构还应提供自费药品和诊疗手段的收费情况。
随着新医改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要主动公布另一个卫生信息,即具备的基本药物的名称、价格。
此外,也有专家表示,医疗机构除了要公开医药价格,还应该公开医院医药的招标价格和采购数量。“中标价和采购数量都公布了,医院的情况就一目了然。如支持或反对‘中标价高于市场价’的业界讨论,不就有了数据分析依据?很多情况下,外界对医院和医药行业的分析都是局部和推测的,关键在于包括医院采访、采购中标价格等信息,专家甚至行政主管部门都不能获得。”该专家称。
医药网新闻
从《办法》看出,医疗机构信息将分级分层、分获取对象和性质公开。即从分级分层上看,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要“主动重点”公开七类信息;公共卫生机构重点公开六类信息;治疗性质的医疗机构应重点公开七类信息;基层医疗机构应公布包括诊疗范围在内的五类信息,按获取对象角度看,《办法》特意拟定了对患者和患者家属公开的医疗信息内容,如病例复印、自费药品、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就公开性质而言,公众对医疗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其“主动”和“依申请公开”两种途径获得。
对于公众敏感的医药价格,《办法》要求无论哪类医疗机构,这部分信息内容都要对公众主动公开。
非营利性医院不存在商业秘密?
在划定应当对公众公开的信息范围后,《办法》拟定了“不予公开”的界限。
涉及到五类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不予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不属于医疗卫生机构法定权限内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非营利性组织没有商业秘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提出了疑议,并进一步分析称,从国外经验看,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享受了免税政策,其组织的成本投入、效益产出等财务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布,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目前我国公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组织,同样应该做到财务信息公开。“医院财务等关键内容尚未在《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公开的范围中看到。”
顾客表示,非营利性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有利于社会对其监管。
对此,顾建议《办法》应对医疗机构分类,即分为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如果是营利性医院,“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不公布,而非营利性医院不在此范围内。
医院医药价格走入“阳光地带”
《办法》中“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公开卫生信息”的内容第一条就锁定在医疗服务价格上。
“公开医药价格,不能光说,要有具体落实措施。”一位医改专家表示,尽管目前有些医院已做了相关方面的工作,但公众对此的“可获得性”并不高,如有医院只以纸张的形式,把局部医药项目价格贴在医院的墙上,或只在医院内的电子屏幕上“走字幕”。
除了价格,患者还有望获得更详细费用账单。即《办法》提出,对患者和患者家属,医疗机构要主动公开如下信息:患者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等。包括可复印或者复制的患者病历的主要内容和复制服务的流程、地点,即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
“如果能够及时复印保留病历,在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中,患者就能掌握有利证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一名专家分析。
按目前法律规定,医疗纠纷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医疗机构应具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病历资料是举证的重要来源。但由于住院病历患者是不能带走(留在医院,门诊病历患者自带),容易出现医院为了规避责任,擅自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
另外,为了让患者能够充分掌握医疗花费信息,医疗机构还应提供自费药品和诊疗手段的收费情况。
随着新医改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要主动公布另一个卫生信息,即具备的基本药物的名称、价格。
此外,也有专家表示,医疗机构除了要公开医药价格,还应该公开医院医药的招标价格和采购数量。“中标价和采购数量都公布了,医院的情况就一目了然。如支持或反对‘中标价高于市场价’的业界讨论,不就有了数据分析依据?很多情况下,外界对医院和医药行业的分析都是局部和推测的,关键在于包括医院采访、采购中标价格等信息,专家甚至行政主管部门都不能获得。”该专家称。
医药网新闻

- 相关报道
-
- 2025 ASCO:CheckMate 816/77T携两大LBA,试图解答能不能做“精准辅助治疗” ! (2025-06-07)
- Immunity:细菌抗肿瘤免疫疗法有益和有害作用的细胞机制 (2025-06-07)
- 程颖教授解读ES (2025-06-07)
- Nature:大脑不再是“免疫孤岛”!肠道、脂肪竟是T细胞的“大脑信使” (2025-06-07)
- 智康医疗突破性研究:基于血流动力学的颅内动脉瘤破裂风险评估 (2025-06-06)
- Nature Cancer:中科大刘连新团队等揭示相分离促进肝癌发展的新机制 (2025-06-06)
- 天津市三级病院九成以上已开明医保挪动付出,缴费不必再列队 (2025-06-06)
- BMJ Nutri Prev Health:警惕节食陷阱!低热量饮食或会加重机体的抑郁情绪 (2025-06-06)
- Nature Medicine:膀胱癌治疗里程碑!Sasanlimab联手BCG,无事件生存期显著延长,告别高复发时代! (2025-06-05)
- 激光伤眼别担忧!Mil Med Res:干细胞"补丁"成功修复大鼠视网膜,视觉功能显著改善,为失明治疗带来新曙光 (2025-06-05)
- 视频新闻
-
- 图片新闻
-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