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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制定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通过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化本市医疗资源配置结构,力争到2015年,上海社会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市总量的比例、办医质量和办医水平比2012年有明显提高,在全市建成和发展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医疗机构,为上海建设亚洲医学中心城市奠定基础。”上海市政府近日制定下发《进一步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推进吸引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的明确目标。


  《进一步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将社会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区县区域卫生规划,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医疗机构和床位调控标准及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进一步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药企业开设中医坐堂诊所。


  《进一步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以上海国际医学园、上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为主要平台,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具有一定规模,以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和先进管理为特征的高端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鼓励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优势学科和技术,与社会资本在两个国际医学园区内合资合作举办社会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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