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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医疗机构不良记分加强管理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减少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山东省卫生厅向全省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据悉,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行为,如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雇用“医托”招徕病人,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等。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年度累积记分管理。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月起计算,满12个月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清除,重新开始记分。不良记分半年累积超过 10 分或年度累计超过24 分的,以及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为6 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降低医院等级并注销相应执业科目,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督查至少一次。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现场监督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当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不得以记分代替或降低卫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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